乐清市财政局文件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乐财建[2005]91号
关于印发《乐清市环境保护专项
资金申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乐清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共同制定了《乐清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乐清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集中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乐清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乐清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资金申请范围
下列项目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拨款: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包括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应急事故监测系统项目;
(五)国家、省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二、申请对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对象,原则上指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承担污染治理项目的业主单位。
三、申请支持方式
对污染治理项目、区域性污染治理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主要采取无偿拨款的方式予以补助。
四、申请程序
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向乐清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五、申请时间
专项资金每年申请二次,上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底,下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9月底。
六、申请材半斗要求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材料需上报乐清市环境保护局,一式三份。各申请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就取消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评审程序与时间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由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后,由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视收入和年度支出预算情况,确定项目,由乐清市环保局和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补助计划。
评审时间每年安排二次,上半年定为6月中旬,下半年定为10月中旬。
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环保部门对该项目验收合格后直接拨付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对大项目可按项目进度预拔。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等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市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环保部门或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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