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乐清市中医院等医疗机构污水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乐环〔2004〕 12号
乐清市中医院、大荆中心卫生院: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保环境安全,根据温州市环保局、温州市卫生局(温环发[2003]50)号文件精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乐政[2003]41号),经研究决定,对乐清市中医院、大荆中心卫生院医疗污水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污染项目名单及时间附后)。
被列入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理实施计划,筹措治理资金,定期向本局污染管理科报告治理进度,务必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有关科室和片区环境管理所要帮助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对逾期达不到治理目标的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污管科联系电话:62572320
附:限期治理污染项目名单及限期时间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温州市环保局,乐清市人民政府,/市法制办、市卫生局,乐成环境管理所、大荆环境管理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04年3月16日印发
限期治理污染项目名单
|
单位名称
|
治理项目
|
执行标准
|
限期时间
|
|
乐清市中医院
|
医疗污水
|
GB8978-1996
|
2004年8月31日
|
|
大荆中心卫生院
|
医疗污水
|
GB8978-1996
|
2004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