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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08-04-09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未编制索引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乐环〔200580

 

各有关限期治理单位: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实现乐清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根据温州市“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乐政[2003]41号),经研究决定,对乐清市罐头总厂、乐清市虹桥纸业有限公司生产污染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内容附后)。

被列入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理实施计划,筹措治理资金,每月向本局污染管理科、虹桥环境管理所报告治理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有关科室和虹桥环境管理所要帮助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对逾期达不到治理目标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环保局污管科联系电话:62572320

虹桥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353339

 

 附: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及治理内容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内容

序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治理项目及要求

限期时间

1

乐清市罐头总厂

陈松富

废水达标排放

2006.8.30

2

乐清市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倪志余

废水达标排放

2006.8.30

 

 

 

主题词:企业 限期治理 名单 决定

抄送:温州市环保局(污管处)乐清市人民政府、市法制办、

周明涛副市长、市经贸局、环境监测站,各片区环境管理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05年12月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