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乐环〔2005〕80号
各有关限期治理单位: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实现乐清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根据温州市“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乐政[2003]41号),经研究决定,对乐清市罐头总厂、乐清市虹桥纸业有限公司生产污染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内容附后)。
被列入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理实施计划,筹措治理资金,每月向本局污染管理科、虹桥环境管理所报告治理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有关科室和虹桥环境管理所要帮助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对逾期达不到治理目标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环保局污管科联系电话:62572320
虹桥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353339
附: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及治理内容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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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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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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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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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项目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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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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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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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罐头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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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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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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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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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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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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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志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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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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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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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企业 限期治理 名单 决定
抄送:温州市环保局(污管处)、乐清市人民政府、市法制办、
周明涛副市长、市经贸局、环境监测站,各片区环境管理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0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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