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乐环〔2006〕33号
浙江南方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实现乐清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根据温州市“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计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乐政[2003]41号),经研究决定,对浙江南方塑胶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生产污染实施限期治理。
被列入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理实施计划,筹措治理资金,每月向本局污染管理科、当地环境管理所报告治理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有关科室和环境管理所要帮助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对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环保局污染管理科联系电话:62572320
柳市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777105
乐成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571608
附件: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内容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