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乐清市慎海电镀厂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乐环〔2007〕91号
乐清市慎海电镀厂:
为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实现乐清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厂的电镀生产污染实施限期治理。
请你厂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理实施计划,筹措治理资金,每月向局污染管理科、市环境监察大队、乐成环境管理所报告治理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局污染管理科、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站等有关科室、站所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环保局污管科联系电话:62572320
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电话:62580059
乐成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573608
附件: 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内容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