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乐清市宝来铝氧化有限公司
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乐环〔2007〕96号
乐清市宝来铝氧化有限公司: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实现乐清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铝氧化生产污染实施限期治理。
请你公司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理实施计划,筹措治理资金,及时向局污染管理科、虹桥环境管理所报告治理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局污染管理科、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站等有关科室、站所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及时督促检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环保局污管科联系电话:62572320
虹桥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353339
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电话:62571603
附件: 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内容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