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
决 定
乐环〔2007〕29号
浙江英博雁荡山啤酒有限公司等企业:
为落实《乐清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浙江英博雁荡山啤酒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的生产污染实施限期治理。
被列入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理实施计划,筹措治理资金,每月向本局污染管理科、当地环境管理所报告治理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有关科室和环境管理所要帮助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对逾期
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环保局污染管理科联系电话:62572320
柳市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777105
大荆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233223
附件: 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内容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