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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08-04-09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503-2007-00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限期治理的

决   定

乐环〔200729

 

浙江英博雁荡山啤酒有限公司等企业:

为落实《乐清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根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浙江英博雁荡山啤酒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的生产污染实施限期治理。

被列入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的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治理实施计划,筹措治理资金,每月向本局污染管理科、当地环境管理所报告治理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有关科室和环境管理所要帮助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对逾期

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环保局污染管理科联系电话:62572320

柳市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777105

大荆环境管理所联系电话:62233223

 

附件: 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内容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限期治理企业名单和治理内容

序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治理项目及要求

限期时间

1

浙江英博雁荡山啤酒有限公司

史美斌

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2007.10.31

2

乐清市秋月造纸有限公司

陈茂武

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