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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乐清市双雁酿造有限公司实施环境污染限期整治的决定
发布单位: 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 2008-09-10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501-2008-00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清市环境污染重点区域(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乐环整治 [2008] 1

 


关于对乐清市双雁酿造有限公司实施环境

污染限期整治的决定

 

乐清市双雁酿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1999年被乐清市政府列为第二批环境污染限期治理企业(乐政发[1999]61号),建设了一套废水治理设施,因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环境污染限期整治(详见附表)。请你公司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污染整治实施计划,筹措整治资金,按时向市环保局污染管理科、大荆环境管理所报告整治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市环保局污染管理科、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站等有关科室、站所要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如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要严格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表:  

限期整治企业名单和整治内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整治项目及要求

限期时间

乐清市双雁酿造有限公司

陈小斌

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2008.10.31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酿造企业  污染整治 

抄送:温州市环保局,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清市环境监测站,

大荆环境管理所。

乐清市整治办                    20084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