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环境污染重点区域(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乐环整治 [2008] 1号
关于对乐清市双雁酿造有限公司实施环境
污染限期整治的决定
乐清市双雁酿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1999年被乐清市政府列为第二批环境污染限期治理企业(乐政发[1999]61号),建设了一套废水治理设施,因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环境污染限期整治(详见附表)。请你公司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污染整治实施计划,筹措整治资金,按时向市环保局污染管理科、大荆环境管理所报告整治进度,务必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市环保局污染管理科、环境监察部门、环境监测站等有关科室、站所要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及时督促检查。如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要严格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表:
限期整治企业名单和整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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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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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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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项目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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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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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双雁酿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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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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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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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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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